镇江车辆报废怎么注销?

导语 申领人将拟报废的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企业应及时对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一、车辆报废

  申领人将拟报废的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企业应及时对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拆解,并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由拆解企业暂为保管)。

  二、车辆注销

  拆解企业自接收报废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公安交管部门为报废车辆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由拆解企业暂为保管)

  三、注意事项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4.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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