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导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保障标准由原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550元(含)以下,调整为2640元(含)以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金融单位,驻句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促进住房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城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保障标准由原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550元(含)以下,调整为2640元(含)以下;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保障标准由原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188元(含)以下,调整为3300元(含)以下;

  3、以上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的住房保障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城区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1、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租(廉租)住房补贴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5元,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8元;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5元;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元;

  4、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贴金额少于200元,补足200元;最高补贴每户家庭每月1200元;

  5、以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的住房保障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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