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怎么核定
导语 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劳务所得记入家庭收入。
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劳务所得;
(二)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三)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待遇、商业保险金等;
(四)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五十年代退职和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五)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六)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七)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八)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九)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十)存款、利息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十一)博 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十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六)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七)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八)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九)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十)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一)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十三)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十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津贴、机动轮椅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十五)归侨生活补助费;
(十六)因就业创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扣减相关费用;
(十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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