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生源地助学贷款逾期还款相关规定
导语 1月至10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12月20日,可进行逾期还款。开始偿还利息后,如当年12月20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
(一)1月至10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12月20日,可进行逾期还款。开始偿还利息后,如当年12月20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开始偿还本金后,还将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相应罚息。具体金额可在每月1日至19日(除11月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
(二)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逾期还款将计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对今后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有影响,请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三)未按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县级资助中心联系的同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将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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