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导语 镇江市征地区片I执行标准为58000元/亩,区片II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具体相关信息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一、本标准适用于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经开区和镇江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市区范围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
区片I执行标准为58000元/亩,土地补偿费28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00元/人;
区片II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土地补偿费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00元/人;区片III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三、市区范围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省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上级规定的标准。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五、在征收土地申请批准时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按照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六、全市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依法依规落实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并安排好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市区范围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七、丹阳、句容、扬中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地自行公布实施。
该标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镇江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区片名称 |
区片范围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土地补偿费 (元/亩) |
安置补助费 (元/人) |
区片I |
京口区: 正东路街道,象山街道,谏壁街道,京口经济开发区 润州区: 和平路街道,七里甸街道,蒋乔街道,官塘桥街道,南山街道 镇江经开区: 丁卯街道 |
58000 |
28500 |
27500 |
区片II |
京口区: 新民洲临港产业园 润州区: 韦岗街道 镇江经开区: 大港街道,大路镇,姚桥镇,丁岗镇 |
55000 |
27500 |
27500 |
区片III |
丹徒区: 宜城街道,高资街道,谷阳镇,辛丰镇,上党镇,宝堰镇,荣炳盐资源区,高桥镇,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区,世业镇 |
47000 |
23500 |
23500 |
附注: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2—1
镇江市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品种归类 |
规 格 |
单 位 |
补偿标准(元) |
|||
喷灌设施 |
亩 |
3300 |
||||
大棚 |
塑料小棚 |
亩 |
900 |
|||
竹杆大棚 |
1600 |
|||||
钢管 大棚 |
2.5cm(管径) |
米 (每亩不超过950米) |
7 |
|||
3cm(管径) |
8 |
|||||
塑料地膜 |
亩 |
400 |
||||
水泥场地 |
平方米 |
80 |
||||
迁坟 |
水泥坟 |
穴 |
2500 |
提供 墓穴 |
500 |
|
土坟 |
穴 |
2200 |
安葬的 |
300 |
||
粪坑 |
土、水泥、砖 |
口 |
60-180 |
|||
粪缸 |
|
只 |
100 |
|||
化粪池 |
|
立方米 |
400 |
|||
砂石路 |
|
平方米 |
50 |
|||
护坡设施 |
水泥 |
平方米 |
80 |
|||
水泥板 |
平方米 |
100 |
||||
石驳 |
立方米 |
240 |
||||
水泥涵管 |
直径40厘米以下 |
米 |
55 |
|||
直径40-60厘米 |
米 |
80 |
||||
直径60-80厘米 |
米 |
110 |
||||
直径80厘米以上 |
米 |
140 |
||||
明渠 |
水泥板、 砖混结构、 水泥 |
米 |
120 |
|||
围墙 |
空斗 |
平方米 |
70 |
|||
实砌 |
平方米 |
100 |
||||
水泥跳板 |
|
块 |
120 |
注:1.迁坟费用由用地单位和坟主按标准直接实施补偿。
2.连栋钢管大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附件2—2
镇江市区青苗补偿标准
品种类别 |
标准(元/亩) |
|
水稻 |
1800 |
|
旱谷 |
1500 |
|
蔬菜 |
3000 |
|
茶叶 |
7000 |
|
鱼塘(含开挖费) |
一般鱼塘 |
4000 |
精养鱼塘 |
7000 |
附件2—3
镇江市区树木、花木补偿标准
类别 |
说 明 |
规 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 |
一般 树木 |
树木直径从1.2米高处计算 |
5cm以下 (含5cm,下同) |
棵 |
5 |
5-10cm |
15 |
|||
10-20cm |
50 |
|||
20cm-30cm |
100 |
|||
30cm以上及特种树木 |
评估 |
|||
一般 竹园 |
|
|
亩 |
4000 |
苗圃 |
亩 |
评估 |
||
苹果、桔、桃、梨、杏柿、枣 等果树 |
110棵/亩(含本数)以下的,按棵计算 |
三年生以上(含本数) |
棵 |
100 |
三年生以下 |
45 |
|||
110棵/亩(不含本数)以上的按亩计算 |
三年生以上(含本数) |
亩 |
11000 |
|
三年生以下 |
5000 |
注:葡萄、草莓等特种经济作物、特种水产养殖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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