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基本材料:《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采集数字相片;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下列相对应的材料:
1、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户口簿、《办证通知单》,因故无法出具《办证通知单》或者对证件登记项目有异议的,须由申领人的监护人证实说明或者核实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后办理。
2、超过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本人书面申请,出具户口簿,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温馨提示: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申领,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有本人申请,说明代办理由及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出示居民身份证。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受理服务处提出申请。
2、审批签发: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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