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达到一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财产)低于本市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1.《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具有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收入情况证明;
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和初步核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镇江市丁卯街道办
地址:镇江市京口区丁卯开发区经八路8号
电话:0511-8888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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