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流程)

导语 扬中市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或者申请当天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不能申请公租房。

  扬中市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户口本或其他居住证明;

  4,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5,婚姻状况证明;

  6,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单位担保书;

  8,单位营业执照;

  9,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申请流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街道办事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从收到街道办事处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从收到市住建局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市住建局报送;

  2,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申请承租公租房

  1,申请当天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3,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4,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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