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低保详细(条件+补贴标准)

导语 镇江市低保只要针对最低生活保障户,低收入家庭,单人保,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低保。

  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详情一览

  最低生活保障户: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单人保: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配偶;

  (三)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五)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

  (五)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连续两年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六)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重特大疾病范围由户籍所在地市、县级市(区)相关部门确定;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以及其他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大型农机具或者经营性船舶的家庭;

  2,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的家庭;

  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的家庭;

  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的家庭;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以及收入的家庭;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

  (八)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户籍未落在属于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房产上的毕业生以及其他外来人员;

  (九)非在外务工和其他特殊原因,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

  (十)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十一)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十三)其他依法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其行政区域内有其他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另行公布。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要求,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百分之三十且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四十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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