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导语 镇江市想要办理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一般需要提取人身份证,符合要求的I类储蓄卡等材料,具体详情见正文。
镇江市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理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般都要提交下方材料,再在提取类型上添加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2,提取人身份证;
3,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一,大修自有住房
申请材料
1,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大修房屋需提供公积金中心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大修查勘及鉴定报告;
注:镇江市其他行政区域大修房屋需提供乡级以上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大修报勘,无法提供报勘的,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需要大修危房的鉴定报告。
二,翻建自有住房
申请材料
1,支付费用票据;
2,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3,本人或配偶的建造地户籍摘抄;
4,房屋共有人;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三,建造自住住房
申请材料
1,建造后领取的新《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2,支付费用票据;
3,本人或配偶的建造地户籍摘抄;
4,房屋共有人;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四,拆迁购买自住住房
申请材料
1,已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书》申请办理;
2,己有网上备案购房合同的,凭《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书》、付款发票或拆迁结算单据申请办理;
3,无产权证、无备案号但事实入住的,凭《拆迁安置协议书》 、安置结算单、贴补房屋面积的付款发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水电费卡、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申请办理;
4,房屋共有人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五,购买镇江市二手自住住房
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2,房屋共有人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
2,提取手续——>提取审核——>提取审批——>提取支付 (一站式服务);
线下办事地点
1,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
2,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新区兴港西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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