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按年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导语 镇江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 办理事项
按年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 申请条件
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 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2.提取人身份证
说明: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与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归还贷款,需提供共同购房相关材料原件。
2.婚前单独购买自住住房办理本市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可申请成为共同还款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归还贷款。申请人办理时还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3.新就业人员(指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计算参加工作5年以内)单独购买自住住房办理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父母可申请成为共同还款人,申请办理时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就业材料、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父母与子女在一起的户籍摘抄(如父母和子女户口不在一起,可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4. 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5.部分公积金还贷可在微信公众号或网厅办理。(注:2008年以后申请的公积金贷款)
五、办理流程:
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办事机构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市直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新区兴港西路26号)
九、服务时间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9:00-17:30(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 9:00-17:00(工作日)
十、咨询热线
051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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