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政策解读

导语 为明确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有关业务办理口径、要件、流程,确保业务顺利进行,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逐月还商贷、按年还商贷两项业务推出后,方便了职工利用公积金还贷业务办理、减轻了职工还贷压力,得到了职工的好评。业务实施过程中,有职工对上述两项业务提出新的诉求和合理化建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研、论证,对上述两述业务作了优化调整,并将方案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经同意后印发本通知。

  (二)操作细则

  为明确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有关业务办理口径、要件、流程,确保业务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操作细则:

  一、偿还外市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

  1.业务范围

  缴存职工在外市存有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以按年方式偿还贷款的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以下简称商贷)。

  2.办理要件

  职工需提供当年近一个月的还贷流水明细账;其他材料按相关规定提供。

  3.额度、次数要求

  职工或职工家庭存有一笔及以上商贷的,当年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笔。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含)当年应还贷额度,提取次数当年内不作限定。职工或职工家庭存有外市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此方式办理。

  当年应还贷额度是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当年产生还贷明细账期间的还贷额度。首次还贷的应还贷额度是指,当年从产生还贷明细账的首月开始至年底的额度;存量贷款的应还贷额度是指,当年1月份至年底还贷明细账的额度。

  4.资金划转

  提取的公积金转账到住建部资金结算平台支持的提取申请人确定的银行卡内。

  5.其他说明

  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应还贷至办理业务的当前年份,要件材料按文件规定的,提供偿还贷款流水明细账。

  二、签约逐月提取偿还商贷放宽范围业务

  1.业务范围

  缴存职工在本市的自住住房商贷,办理公积金贴息的;单人或夫妻双方拥有的本市自住住房商贷。

  2.办理要件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承担偿还商贷债务证明材料;其他材料按相关规定提供。

  3.缴存要求

  夫妻双方拥有的本市自住住房商贷有一方正常汇缴公积金。办理公积金贴息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应留存符合申请公积金贴息要求的额度。

  4.签约程序

  线上签约

  已注册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的职工,可通过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等渠道进行签约,以微信公众号渠道签约的,具体程序如下:

  (1)打开“镇江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点击“我的公积金”→选择“业务办理”→点击“我要还贷”→点击“偿还商贷逐月提取签约”→点击“偿还商贷逐月提取签约”。

  (2)主贷人签约

  进入签约流程,首先阅读同意《偿还商贷逐月提取签约须知》,然后点击下一步。

  在主借款人选项中选择“是”,在是否授权选项中选择“授权查询商贷信息权限”,在贷款银行选项中选择商贷银行,在银行商贷列表中选择需签约的商贷信息,阅读同意《商贷签约授权委托书》后,点击下一步。

  核对商贷信息,阅读同意《商贷签约协议书》后,点击确定,人脸识别通过后业务成功受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偿还商贷逐月提取签约业务生效。

  (3)共同借款人签约

  进入签约流程,阅读同意《偿还商贷逐月提取签约须知》后,点击下一步。

  在主借款人选项中选择“否”,输入主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阅读同意《商贷签约授权委托书》后,点击下一步,通过商贷和婚姻状况信息核验后,进入签约页面,输入共同借款人在该商贷银行的一类借记卡号进行绑卡,绑定的银行卡必须和主贷人签约的商贷银行一致阅读同意《商贷签约协议书》后,点击确定,人脸识别通过后业务成功受理,系统审核通过后,偿还商贷逐月提取签约业务生效。

  (4)其他线上签约

  职工通过个人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渠道签约的,可按照线上提供的服务指南按步操作。

  线下签约

  夫妻双方本市拥有的商贷,签订逐月还商贷的,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地有以下几种情形:市直和市直;市直和辖市区;辖市区和辖市区。夫妻双方可选择各自缴存地公积金机构签约。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公积金,签约逐月还商贷的,缴存公积金职工在缴存地公积金机构签约。

  三、融合按年和逐月两种偿还商业贷款方式

  1.业务范围

  缴存职工本市存有自住住房商贷,当年以按年方式提取公积金还商贷后,对剩余月份商贷欲选择申请逐月还商贷方式还贷的,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选择逐月还商贷方式。

  2.额度要求

  以按年方式提取公积金还商贷提取过的额度,与申请逐月还商贷方式生效后的提取划转额度,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含)当年应还商贷额度。这里的应还商贷额度是指,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产生的还贷流水明细账额度。

  3.业务规则

  当年提取公积金还商贷额度,不足1年应还商贷额度,申请办理逐月还商贷的,将已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分摊到应还商贷额度对应月份,提取的公积金额度不足1个月应还商贷额度的部分,计入当月应还商贷的提取额。按上述规则,已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分摊到当年的应还商贷月份,符合条件签订逐月还商贷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分摊到月份的次月开始,生效月份划转提取上月应还商贷额度的未提取的金额,补足上月应还商贷的提取额。此后,提取划转金额以职工自住住房商贷上月还贷额度作为依据。

  若当年以按年还商贷方式提取的公积金额度,正好分摊到应还商贷月份整月的,生效时间从分摊到月份的第2个月开始,生效月份划转提取上月的应还商贷额。

  超过分摊期月份时间签约逐月还商贷的,可以按年还商贷方式提取一次后,再进行分摊,生效时间、提取划转规则按前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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